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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教育、引导消费者爱护经营场所以及器材、设施、设备,遵守安全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经营场所的器材、设施和设备,不得非法向经营者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五)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由省或者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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