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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森林资源管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行本县(区)制定的地方性规定,明知该规定有悖森林法律法规规定,却不向本级政府汇报说明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继续执行的;
  (二)本县(区)区域内发现法定检疫对象或大规模森林病虫害,毁林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且不及时组织除治的;
  (三)本县(区)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规定程序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未积极组织扑救,导致毁林面积达到5公顷以上的;
  (四)执行封山育林、禁牧等政策不力,导致毁林面积达到5公顷以上的;
  (五)没有及时制订本县(区)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影响林业生产的;
  (六)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导致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
  (七)未按上级森林资源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工作任务的;
  (八)由于失职、渎职导致毁坏林地5公顷以上或毁坏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九)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时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当造成错案的;
  (十)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或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不按规定报告或瞒报谎报案情,贻误查处工作的;
  (十一)伪造、篡改案卷内容或统计资料,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因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辖区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
  (十三)其它应追究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遵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林业发展规划开展林业工作的;
  (二)制订本地经济发展计划、招商引资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越权审批和利用森林资源,导致毁坏林地2公顷或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
  (三)未按县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组建护林队伍,或未制定护林责任制,导致发生非不可抗因素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毁坏林地2公顷或林木5立方米以上、发生森林病虫害5公顷以上没有及时除治的。
  (四)由于失职、渎职导致毁坏林地2公顷以上或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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