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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工读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中小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四条 戒毒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自愿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戒毒场所隔离。

  解除强制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戒毒所应当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落实帮教措施,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对于戒毒期满出所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者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场所和未成年人服刑场所,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收容教养所等场所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

  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收容教养所等场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和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其他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治方案。

  第三十八条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裁定假释的未成年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采取与其身心发育相适应的矫治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将其接回。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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