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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是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研究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

  (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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