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秦政[200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
秦皇岛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森林资源管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秦皇岛市毁林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包括我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
其中森林指乔木林,林木包括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造林管护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造林管护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四条 依照
《森林法》使用本市辖区内国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市直属单位、城市区和非林业系统森林资源使用单位,必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
第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