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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吉林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2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打击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打击重点

  1.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连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

  2.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特别是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行为。

  3.严厉惩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4.对传销活动相对频发的城区以及桦甸市等重点区域的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整治。整顿和规范传销活动比较突出的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市场秩序,严厉惩治以传销为手段的欺诈行为。

  (二)工作目标

  1.重点区域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2.规模化传销活动基本消除,反复势头得到遏制;

  3.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

  4.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营销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

  5.“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区域管辖,联打联防”的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

  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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