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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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