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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十三届63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查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预防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普查登记、安全评估、统计汇总,加强动态监管;加大风险隐患治理整改力度,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建立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企业、学校、社区及各行各业风险隐患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以及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指导、规范本行业或领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共同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其中:

  1.煤炭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4.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风险隐患排查以消防、治安为主要内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完成。

  5.吉林市松花江段沿江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6.市属工业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7.中省直企业(含企业重点岗位)亦按有关规定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8.交通运输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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