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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2.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3.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改组、规范和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4.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实行资信等级管理,逐步建立诚信档案,适时通过媒体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

  5.凡是应与监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在这次清理和规范过程中都应及时脱钩。

  四、方法和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分四阶段进行,时间从2006年8月30日开始,到2007年3月31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8月30日-9月10日)

  1.学习“全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田学仁副省长重要讲话,制定《吉林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清理和规范工作。

  2.省管、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行学习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机构,抓好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

  1.对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分析存在的问题。

  2.对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3.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虽经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不能按行业规定自律、管理混乱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执业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中介机构,认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变更和注销。

  4.对一些行业跨度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中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合理界定职能。

  5.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规违法的,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理。

  6.明确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结合清理和规范中反映出的问题,比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7.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完善审批、登记的基本程序。严格执行公平、统一的审批、登记标准,实行归口审批、登记管理。

  8.各中介机构自查近三年在执业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并写出自查自纠和整改报告,上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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