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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执行公务中,必要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参加以下有关活动。
  (一) 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和安全技术的咨询;
  (二)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三) 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三同时”审查;
  (四) 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
  (五) 参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整改验收;
  (六) 参与重特大事故或疑难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咨询;
  (八)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动态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论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成员执行任务时,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完成任务后,应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项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调查、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抢险救援等活动,支付专家个人薪金、差旅,购置所需设备等办公费用。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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