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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3.预验收、迎接省资源整合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6月3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产煤县(市)区深化整顿关闭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预验收。在此基础上,迎接省政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全面验收。

  第二步:(2007年7月-2008年6月)以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关闭所有未达标煤矿,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第三步:(2008年7月-2008年10月)以严格检查验收为重点。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制定严格细致的验收标准,组成专项验收组全面验收。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有关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合法煤矿的监管、监察。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活动,并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经销非法盗采煤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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