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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确保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县(市)区政府要向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严防整合期间违法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1.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和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的查处力度。

  2.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非法盗采治理巡查的具体措施和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发现非法盗采矿井要立即采取措施,拆除没收非法盗采设备、设施和非法所得,毁闭填平非法矿井,并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标准。

  3.要加大对非法盗采者的惩处力度,对于屡教不改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取缔非法销售煤炭场所。

  1.全面清理煤炭经销企业和经销点,尤其是舒兰市和龙潭区矿区道路两旁的所有煤炭经销点要彻底清查,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

  2.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煤炭经销企业,要认真核查经销煤炭的来源。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3.要在非法盗采比较集中的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堵住非法盗采煤炭的运输渠道。

  三、工作步骤

  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2006年10月-2007年6月)以深化整顿关闭为重点。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取缔非法经销煤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1.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0月20日-11月20日)。搞好宣传,形成声势。要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所有产煤乡镇和煤矿,使相关政府管理人员、煤矿负责人乃至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国家政策和工作要求;要积极与有关新闻单位沟通、配合,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在各媒体开办专栏、制作专题、刊播公益广告,在重点矿区要设立标语牌(横幅)、出动宣传车等,为深入开展整顿关闭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必须在11月20号前将工作方案报吉林市煤矿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深化整顿关闭攻坚阶段(2006年11月21日-2007年4月30日)。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分批公告关闭矿井名单和取缔非法煤炭经销点。要对辖区内的煤矿再次排查认定,凡属16种关闭范围的,都要列为关闭对象,于2006年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公告关井名单,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停止供电、收缴处理火工用品。对舒兰市和龙潭区矿区的煤炭经销点逐个进行核查,取缔非法煤炭经销点。依法组织实施关闭,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力量对确定关闭的煤矿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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