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实现煤炭工业的“一个根本好转、二个减少、三个提高”,为全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目标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一个根本好转: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本好转。杜绝无证开采、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取缔非法盗采煤炭销售渠道。
二个减少: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2007年力争控制在40处以下,2008年力争控制在30处以下,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0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于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提出关闭矿井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关闭标准。
(二)严格规范合法煤矿生产秩序。
1.对于符合生产能力复核条件的煤矿,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完成复核。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生产能力复核的工作程序,对中介机构的复核结果进行专业评审和现场核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复核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2.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及省、市的实施意见,准确确定整合范围,坚持原则,强化措施,积极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以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
3.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督促煤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恶化、安全隐患严重的煤矿和没有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证照不全或被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违规生产出煤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直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