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31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经委、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吉林煤监站、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是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需要;是我市经济“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迫切要求。各产煤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的矿井名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的开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经委、吉林煤监站、安监局、发改委、
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局、供电公司 总工会)
为迅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