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帮助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进城务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要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四)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要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及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农村残疾人个体开业和自愿组织起就业的,经所在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核同意,可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偿扶持,其扶持额度按本《意见》中的第一条第四款中的第3条规定执行。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本人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新近以各种方式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但收入状况尚不够稳定的,仍可保留低保待遇,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在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四)要帮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人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30%,再从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灵活就业残疾人享受省、市制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置大龄残疾人就业,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对当年新增的就业残疾人要按照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录。同级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