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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要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规定办理;其他残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新建的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新建的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较好位置的摊位使用。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为残疾人减免摊位租赁费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0~2000元的资金鼓励。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县(市)区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岗位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的残疾人比例要不少于10%。在城区街道、县城镇以上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社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就业。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的补贴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和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县(市)区残联要予以资金扶持。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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