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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特种行业管理。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要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444号)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洗染、服装加工、复印打印、理发、报刊亭、电话亭等工作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当地残联统一购置相应设备,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产权归当地残联所有。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加工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经残疾人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残联批准,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经残疾人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残联批准,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6000元。

  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在全省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县级、市级创业带头人,县、市要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及配置和充实流动资金等,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市将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地方,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及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凡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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