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努力构建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对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本人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减免费照顾。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店、干洗店等所发生的水费和排污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有关部门均要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要给予减半收取。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的,3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