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和开发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通知》(吉建设[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建设〔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程勘察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建设开发单位应将工程勘察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委托业务,并在合同中注明工程量及合同金额。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勘察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将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书后,方可委托工程设计业务。
三、勘察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并应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接业务,严禁采用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勘察单位应加强勘察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着重做好现场作业质量控制和勘察文件质量控制。勘察文件要严格按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必须做到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建议具体、图件齐全。
自2007年1月1日起,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说明中必须注明:“此勘察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
勘察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必须进行书面反馈。对审查意见中的各条款应逐一拿出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