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部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停车管理费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办法由各市(地)价格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收取的水电周转金和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按如下规定执行:
1.水电周转金是在各个业主(住户)所使用的水电费未收缴上来之前,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而垫支的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将其承接管理的楼宇移交给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将水电周转金如数移交。
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不同时期所需费用大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之前必须向价格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按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2.公共水电费是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多层带电梯住宅、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住户)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的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
公共水电费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管委会确定具体分摊办法,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对公共场所照明、消防和对讲系统、卫生保洁和绿化等用水、用电费用,按户或按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2)电梯、中央空调电费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3)水泵用电按用水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4)变压器损耗按业主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5)备用电源(发电机)耗油量按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