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的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9.其它管理服务项目。
第七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综合管理服务费的收费等级,由各市(地)价格部门按《福建省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目录》规定的考评项目、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等级考评办法。
各收费等级的收费指导标准,由各市(地)价格部门根据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按质论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城市范围内有两级以上价格部门的,其收费等级的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应主动协调,保持同城一致。
第八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价格部门申报,价格部门对其进行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普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报价格部门核准。
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50%;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和工业区内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