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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 闽价[1999]房字443号)


各市(地)物委(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报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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