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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规范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及责任海区内从事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警报)的发布与刊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警报)发布渠道,保证气象预报(警报)及时、准确发布。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六条 气象预报(警报)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市及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网站、“12121”天气预报答询电话、手机气象短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如秦皇岛市电台、秦皇岛市电视台、秦皇岛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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