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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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