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房[2007]3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