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涵及编制意义
(一)基本内涵。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是对不同区域未来的空间开发方向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对开发秩序进行规范,对开发强度进行管制,对现行空间开发模式进行调整,减少空间结构变动中不必要的代价,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同时,对不同功能区的发展提出不同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调控和引导。
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省人口布局、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主要是优化发展的内涵,转变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减轻资源环境压力;重点开发主要是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基础上壮大经济规模,积聚人口;限制开发主要是保护好自然生态,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禁止开发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编制目的及意义。
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和部署,通过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是以人为本谋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根本保障,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区域调控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