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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三、拓宽渠道,建立健全各项工会民主参与机制和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在研究制定企业改革、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紧急和重要问题时,都要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执行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秦工[2004]209号),创造条件使工会组织能够更加广泛地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秦政[2001]170号)要求,在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发挥劳模带动作用等有关工作中,发挥好工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探索建立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各企业要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增强企务公开的实效性。
  四、健全和完善各项协调机制,谋求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当前我市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建议。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社保体系的全覆盖。要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为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各企业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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