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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秦政[2005]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28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加强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支持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工人阶级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根本指针,是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也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骨干力量。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发展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我市提速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来,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执法,积极支持和推进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首要任务是支持和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为工会组织的建立提供方便条件,严禁借改革之机撤并或消除工会组织机构,对那些阻挠建会的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限期纠正。要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各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要一视同仁,不得拒绝他们入会。要认真落实乡镇、街道工会和会员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的规定,落实工会专职干部的待遇,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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