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五)扩大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担保体系建设。用于为开发银行软贷款匹配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补充资金,担保机构开展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创新项目的补助资金,开发银行软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等。
(六)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的税收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质押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八)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要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逐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互利合作
(九)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和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将担保放大倍数合理、有效放大。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十)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要依托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一)金融部门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金融机构在受理由担保机构承保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短期贷款项目,应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建立“绿色通道”。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