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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在实现全省民营经济腾飞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就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对于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注入和扩充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增强信用担保实力和规模。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每年应以不低于原注册资本金30%的比例增加担保资本金。继续执行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担保机构资本金计划,对市(州)及重点县(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倾斜。开发银行软贷款注入担保机构资本金,各级政府应按照1∶1比例的要求搞好匹配。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2007年全省担保业资本金要达到50亿元,担保能力力争达到200亿元。

  (二)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要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对没有或少量出现担保代偿的担保机构,应适当划出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给予奖励。

  (三)在全省担保体系建设中,要探索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对开展再担保业务给予必要支持。

  (四)实施重点扶持计划。按照经济区域,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区域经济贡献大、辐射示范效应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政府出资为主的20户左右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发挥区域引导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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