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的案件和涉嫌社会保险违纪违规问题,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组织查处。
五、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社会保险基金侵吞贪污、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要及时上报。要情上报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要情确定为涉及基金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重大要情确定为涉及基金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性质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情应在发现2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报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重大要情应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的同时,报送国家相关部门。
各级要情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报的要情必须由上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市(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要情统计情况上报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六、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必要时要召开吸纳社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体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可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探索建立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制度;每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个人账户基金运营保值增值情况;对社会保险领域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社会公众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和基金筹集、支付、运行情况,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行政主管部门负管理监督责任,经办机构负具体责任。对因法规政策不落实和基金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取消对该地方、部门或单位的相关奖励,取消有关责任人员评比先进、劳模等资格,并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