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社会保险重要规章政策,研究解决基金收支运营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综合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事项,研究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落实和基金管理的职责,完善相关政策;监督、评估法规政策落实和基金运行情况;指导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和内审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每年要安排1至2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问题进行公告。监察机关要对严重违纪案件进行查处。有关金融部门和机构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计入基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结余基金严格按规定开设账户进行存储,对违规存储基金问题限期纠正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制定相互制约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基金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审核、支付、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对基金征缴、管理、发放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四、开展监督检查
开展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的实地检查,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具有社会保险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各地对有关部门检查出的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要按相关要求纠正整改;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等问题,要采取措施清收,确实无法清收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偿还。
进行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综合分析,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报送专项数据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督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的,实施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