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五)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游客中心等设施和各类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上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和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租用无营运许可证的车(船)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
第六十条 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