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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城市建成区内建造年代较长、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不合理、居住环境较差、影响城市景观的住宅区(简称“老旧小区”);
  2、建成区内未签订开发协议的村庄和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村庄(简称“城中村”)。
  三、配套政策
  1、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鼓励建设“低密度、高容积率”小区,提升新建小区的品味。在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中要兼顾到村民改造后生活需要,酌情增加用于安置的公建和商业建筑面积。
  2、根据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盈亏测算,市政府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能够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不给予收费减免。对于不能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公共资金;需要易地建设人防设施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除8%偿债资金上缴市财政外,全部返还项目所在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或用于弥补本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其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亏损的项目。
  3、按上述优惠政策仍存在改造资金不足的,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予以弥补。
  4、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土地公开出让或项目整体招标的方式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5、对于改造区片内原有居住面积较小,达不到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原则上超出应安置面积且不足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出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价购买。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开发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四、具体运作程序
  1、各区、市开发区提出拟改造区片范围并面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2、经公示并取得拟改造区片内居民或村民同意后,各区、市开发区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3、市规划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改造区片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评估地价审核项目测算,面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或组织项目整体招标。
  5、获得拟改造区片改造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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