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制剂注册的,在规定的期限后,依法停止配制和使用。对违法继续配制和使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已获得制剂注册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配制和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违法使用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渠道、在库养护、使用情况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力度,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监测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藏成药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骨科植入器械、人工晶体、节育环等产品的监测,及时处置突发和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时抽查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重点对自治区、地(市)主要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和广告批准文号,夸大药品、医疗器械功能主治,篡改或使用过期,保健食品宣传药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严厉查处,并监督其退出广告市场。
加强药品广告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以及各类报刊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公告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并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堵塞违法发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