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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意见

  (一)关于资产的处理
  1、事转企改制单位出让方应组织涉改单位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在此基础上,由市审计局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审计和资产评估。
  2、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事转企改制单位出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中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账面价值的50%核销,债权归收购方所有。
  3、事转企改制单位除职工住宅外的全部资产均应列入改制范围一并出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售的,交由出让方管理。也可留在企业由收购方有偿使用,并交纳不低于该部分资产评估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使用费,出让方应加强对这部分资产使用的监督。
  4、关于土地资产
  (1)事转企改制单位的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方应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事转企改制单位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需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维持以划拨方式使用。
  (3)改制后企业需要改变用地性质,须经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对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质开发的,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有关规定将增值部门上缴市财政。
  (4)对除土地出让金之外的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和抵顶债务的改制企业,可用土地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余额全部上缴。
  5、事转企改制单位产权或资产必须经产权交易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二)关于债务的处理
  1、事转企改制单位,应由财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对涉改单位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与债权人协商,通过采取缩水等各种措施,降低涉改单位的负债水平。
  2、为减轻市属事转企改制单位债务负担,将市属涉改单位所欠财政周转金全部转为国有资本金。
  七、关于转企改制后的监管
  按秦发〔2003〕8号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市国资委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转企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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