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改制单位应以伤残职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费计算到70周岁。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计算到70周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收购方按计算的数额负责发放。
12、原企业长期病休职工,医疗期满符合《
劳动法》第
26条(一)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3-24个月)未满的,如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合同,也可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13、事转企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以上所有费用原则上从原单位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
14、关于改制后企业因政策调整造成职工安置费用增加问题。改制后企业负担的离休、退休(含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工伤或患职业病致残的职工、遗属等人员的各项费用(在改制时按当时政策规定抵扣部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造成职工安置费用增加部分均由收购方承担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六、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资产和债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