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4〕49号)规定,改制单位要为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交付每人600元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承诺等退、离岗退养人员每人600元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改制单位预留,待其办理退休时,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事转企单位改制时,要按规定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
(1)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如下标准确定: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改企后改制的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问题的意见》(秦政〔2005〕4号)规定,事业单位转企前拖欠的在岗人员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本人应发工资及津贴、补贴项目总额的100%为标准计发。事业单位转企前拖欠的待岗人员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本人应发工资及津贴总额的60%、补贴总额的100%为标准计发。未达到上述发放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凡单位与职工协议办理了内部退休、内部退养、离岗待聘等手续并且执行了协议工资的,如已按协议工资标准足额发放的,不视为拖欠。执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凡已按效益工资标准足额发放的,不视为拖欠。
(2)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上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而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按规定应予补发;待岗人员实发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停产期间,上岗人员实发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视为拖欠;待岗人员实发生活费超过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不视为拖欠。企业正常生产或停产由出让方确定。
8、事转企单位改制时,要按规定偿还拖欠的职工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补交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9、职工遗属的生活费,按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10、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10年,由改制后企业发放。
11、因工或患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按原劳部发[1996]266号和秦发 [2003]8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工伤且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以下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