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算办法计算退休金时,其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转企当月(政府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转企时间),转企以后的调资、升级均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4、事业单位转企后,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照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二)事转企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政策
1、离休干部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医药费按每人10万元标准抵扣或计算,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公用经费、特需费、误餐费、年终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取暖费、电话费、暑期补助、目标津贴共八项费用按每人8万元预留,由托管单位负责发放。
2、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由社区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规定的标准计算,不足60周岁的计算至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计算10年;单位负担的福利费、劳模津贴、专家津贴计算至70周岁,误餐费按转企前实际发放标准计算至70周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误餐费计算至80周岁,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
3、事转企单位改制时(事转企单位改制时间以该单位的改制基准日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申请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其职务工资加津贴两项之和的60%发放退养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不含5年)的职工,可申请办理承诺等退,承诺等退期间按月发放290元标准的生活费,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享受离岗退养期间的退养费。
单位应缴纳的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其本人实发退养费为基数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若实发退养费低于全省和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分别按全省和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的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至70周岁,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计算至70周岁。福利费、劳模津贴、专家津贴计算至70周岁。
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人员均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4、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选择自谋职业的,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每年工龄963.4元,但不再发给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按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