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转企之日起,其转企前已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一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转企前已经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我省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企前已经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自筹资金解决。转企前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办字〔2001〕10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
2、事业单位转企时(转企时间以政府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转企时间为准),对按转企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按转企时间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女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其中,转企与改制同步进行的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由人事部门批准;转企与改制不能同步进行的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办理提前退休职工的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政府或同级编委发文该单位转为企业的当月时间。转企以后的调资、升级均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办理提前退休的,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一次缴清以上费用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已经完成转企改制的单位在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时,应将改制时已经抵扣预留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抵顶提前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对于原已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1〕28号文件办理了干部提前退休的事转企单位,仍以当时干部办理提前退休的时间和档案工资封定的时间为准,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3、事业单位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自转企之月后,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满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加发待遇差补贴实行一次核定不变的办法,计算公式为:待遇差补贴标准=(以转企当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转企时全省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补贴比例。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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