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 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的组成部分。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公共法律知识试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专业法律知识试题由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采取以下办法: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