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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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