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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有关专业机构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经广州市人事局同意可建立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制度,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情况,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和有关机构备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者参加职业水平评价考试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年申报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从事专业技术职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骗取、转让、涂改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及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备案,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及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或经政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经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的,可视为达到该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水平,经确认后颁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经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鉴定达到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的,经确认后颁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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