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管理和代为征收。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缴纳。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期对2005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缴而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清缴。未按规定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严格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未批先建”等方式使用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以租代征”、“未批先建”等方式占地建设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政策,征收耕地占用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越权减免税。
四、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要对近年来各地(市)耕地占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自治区监察厅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越权批地、未批先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特别是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弄虚作假,顶风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