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06]63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增强土地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好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区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计划指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市)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粮食安全问题的核心就是耕地安全。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以退耕还林还草名义,将大面积农田退耕;严格控制以招商引资、特殊项目名义乱批乱占耕地。严格按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政府在征收土地中一定要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土地。不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不符合用地年度计划,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占用耕地,一律不予报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越权批地、未批先建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牧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任何建设项目都要把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占用农牧民耕地的,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各项征地费,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今后,凡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及时足额兑现被征地农牧民征地补偿费的,一律不准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