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7]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证券活动欺骗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处理不当和不及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广东省证券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广东银监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广东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可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广东证监局负责牵头会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由证监、工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查处;确需政府层面协调的,提交各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调领导机构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取缔非法证券活动。现场查处非法证券活动遭受暴力抗法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协助,确保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