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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5]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出行的需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作为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之一,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
  各区、县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监督、维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市政、城管、房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对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管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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