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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二、把握基本原则,突出工作重点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的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加快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大投入,进一步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二)合理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现实,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同时,各级政府要重点办好农牧区“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
  (三)积极引导,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通过政策引导,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和发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老年医院;支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人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培育城乡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其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加强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老龄部门的意见,并适时通报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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