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一网多用的发展方向,努力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充分利用和改造农村供销社、农技服务站、粮店等网络,进一步拓宽经营渠道,提高网络流通效率。根据《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350号)精神,结合加碘盐推广及农村药品“两网”(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等工作,大力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药品、碘盐等特殊商品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步骤
(一)提出申报。由各试点企业和其所在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各地(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地(市)商务局审查确认并报经地(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后报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审核批准。
(二)组织实施。各地(市)商务局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责任单位,各试点企业和试点县为具体实施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指导。
(三)项目验收。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复查,复查率不低于10%。
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享受专项扶持政策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除享受《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规定的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 5%)、农家店定额资金补助(每个村乡镇级农家店定额补助5000元,每个县城级农家店定额补助4000元)专项扶持政策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还享受下列自治区配套专项扶持政策。
(一)对参加试点的企业,银行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试点企业的贷款政策,加大放贷力度。
(二)对试点企业用于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享受国家1年贷款利息补贴的基础上,自治区予以3年的全额贷款利息补贴。
(三)每个乡镇级和村级农家店,经营商品分别在600种和300种以上的,自治区给予2000元补助。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农家店,均可享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试点企业设立的农家店享有工商登记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