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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营造社会化消防氛围。各级政府要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重点部位、主要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和宣传教育专栏、公益广告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各类媒体要定期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大力营造消防安全的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操作人员,以及电工、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等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权益。
  (十五)深化“五进”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牧)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层次和质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加大考核力度,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州(地)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地消防工作。
  (十七)严格消防工作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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